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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在海外的话,避税也算是纳税人非违法的应有权利。
但是避税一般是与税法的立法意识相悖的,它是利用税法的不足进行反制约、反控制的行为,但并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避税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
因此而言,避税并没有、也不会、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税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而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进行选择和决策。
就比如说很多人都利用保险制度来合理避税,这个从情理上来讲是可鄙的,但是从法律上来讲是正当的,但是这里面显然也有一个度的问题,一旦玩过火了,那依然是会出问题的。
国家针对避税活动暴露出的税法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举措,也是国家拥有的基权力,这正是国家对付避税的惟一正确的办法。对此,在一些著名的判例和判决中,早就做出了比较明确的回答。
比如说,美国著名的汉德法官曾指出,人们通过安排自己的活动来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是无可厚非的。人们可以为了规避或减轻税负,对自己的活动事先做出安排,以实现依法降低或免除税负的目标。
英国议员也曾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指出过,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以依据法律获得少缴税款的待遇,不能强迫他多纳税,避税并不等于税收违法。
因此基上各国之间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只有偷税漏税才是典型意义的纳税主体的税收违法。所谓的税收违法就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
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是追究法律责任人的基前提条件。
税收违法行为包括纳税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与征税主体即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违法这两个方面。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税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偷税、抗税、骗税、欠税等行为。
不可否认,在国内当前的经济生活中,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各种避税行为可能有相当一部分已经越界,跨入了违法领域。那正好说明,税务工作的重心应该是打击包括跨越避税在内的种种税收违法行为。
颜晨辉记得他前世刚刚毕业的时候,曾经看过的另外一个关于税收的报道,说是自一九九五年到两千年。中国每个年度税收流失的绝对额均在四千亿元以上。一九九五年国内税收流失额为四千四百七十四亿元,当年税收收入为六千零三十八亿元,税收流失率高达百分之四十二。而到了两千年,中国税收流失额为四千四百四十七亿,当年税收收入为一万两千五百八十二亿。税收流失率为百分之二十六,减少了十六个百分点。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外逃资金大概是七百多亿元,偷税漏税金额至少五百亿元。
难怪老百姓说要想经商,全靠工商,要想致富,全靠税务。要想肥,靠偷税。
从国内媒体在2000年代对一些企业的暴利揭露来看,偷税漏税仍然是某些公司的一个获利法宝。可见,打击税收违法依然是重中之重!
在政府与企业进行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正好是进行税收法律法规完善的好时机。官方保守数字估计,跨国企业凭转让定价这一手段,使中国每年税收损失过了三百亿元。
既然存在这么大的漏洞,显然是在体制上存在问题。如果不能够及时检讨自己的相关法律法规,迅提高自己的税收管理水平。再做什么都是徒劳的。
实际上,颜晨辉还有一个猜测,那就是在税务部门依然存在一个司局级的问题,借助于立法权的掌控,故意在税法体制中留下了无数的可操作漏洞,以此来达到自己利用法规解释权力来为自己牟利的目的。
只不过,这样一来他们固然是贪墨了不少税款,但是给国家所造成的税收损失,那就相当大了。